比利时 17 岁少年成为 2014 年该国通过新规定后第一个死于安乐死的儿童。此举使比利时成为唯一一个所有年龄段的儿童都可以选择接受注射死刑的国家。《每日邮报》。在邻国荷兰,这种做法对于 12 岁以下的儿童仍然是非法的(12-16 岁的患者需要父母同意)。
关于安乐死已经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意见和概念。对一些人来说,安乐死是病人的自决权,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安乐死无异于谋杀,侵犯了人的生命,侵犯了人的生命权。
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因,以相对快速和无痛的方式结束病重和痛苦的人的生命的故意行为 - 他被无法忍受和无法治愈的痛苦所困扰。这种做法可以通过采取积极的行动来完成,包括给予致命注射,或者不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保持患者的生命(例如让呼吸器停止工作)。
在很多情况下,“自杀”的决定是根据患者自己的要求做出的,但有时个人可能病得太重和无助,由家人、医务人员做出决定,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由法院。
安乐死一词来自希腊语“euthanatos”,意思是容易死亡。
认识安乐死的种类
安乐死有多种形式:
- 主动安乐死: 某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直接和积极地采取行动,故意导致患者死亡——例如,通过注射大剂量的镇静剂。
- 被动安乐死: 卫生专业人员不会直接采取行动结束病人的生命,他们只允许病人在没有医疗设施的情况下死亡——例如,停止或拒绝治疗。
- 停止服药:例如,关闭使人活着的机器,使他们死于疾病。
- 扣留药物:例如,不进行可在短时间内延长生命的手术或 DNR(请勿复苏)命令——如果患者的心脏停止跳动,医生无需对其进行复苏,并且旨在防止不必要的痛苦。
- 自愿安乐死: 应有能力的患者的要求发生。患者完全了解他们的疾病状况/已被告知,了解他们疾病的未来,了解与他们的疾病治疗方案相关的益处和风险,并且可以在不受任何人影响的情况下清楚地表达他们的意愿,并寻求医疗专业人员的帮助来结束他们的生命。
- 非自愿安乐死: 当患者失去知觉或无法在生与死之间做出自主选择时发生(例如,新生儿或智力低下的人,患者长期昏迷或严重脑损伤),并且由其他人做出决定有资格代表患者,也许根据他们的书面遗产文件,或者患者之前曾口头表达过死亡愿望。这种做法还包括以下情况:患者是有能力在精神和情感上做出决定的儿童,但被视为未达到做出生死决定的法定年龄,因此必须由其他人在法律面前代表他们做出决定。
- 非自愿安乐死: 又名胁迫,发生在另一方违背其原有意愿结束患者生命时。例如,即使病人在痛苦中想继续活下去,他的家人也要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非自愿安乐死几乎总是被认为是谋杀。
安乐死在哪里被认为是合法的?
有几个国家允许安乐死:
- 在荷兰,安乐死和医疗辅助自杀,或 经过) 是法律允许的,前提是它遵循明确的法律协议。
- 在美国俄勒冈州,州政府允许 PAS 使用处方药。
- 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医生可以通过允许药物过量导致要求注射药物的患者死亡来进行致命注射或伴随 PAS。
- 在比利时,法律允许有能力的成人和儿童“以医学和同情之名杀人”,并应遵守明确和详细的指导方针。父母必须同意该决定。
- 在瑞士,根据一项已生效 600 多年的法律,PAS 是允许的。患者,包括来自其他国家的访客,可以在 Dignitas 组织的成员的帮助下结束他们的生命。
- 短时间内,澳大利亚北部允许安乐死和 PAS,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推翻法律之前,有 7 人以这种方式结束了生命。
患者申请安乐死程序的条款和条件是什么?
基本上,可以对患有绝症的患者进行安乐死手术(疾病的最后阶段,死亡机会非常大,重点从治疗转移到治愈疾病到提供姑息治疗/疼痛缓解) .然而,问题不在于定义,而在于对定义的解释。
在法律支持安乐死的荷兰,“绝症”有一个具体的定义,字面意思是“死亡希望是确定的”。在俄勒冈州,PAS(医生协助自杀)对于“绝症”是合法的,然而,绝症被描述为“根据公正的判断,将在六个月内导致死亡”的条件。
此外,从定义上看,安乐死还允许遭受剧烈疼痛的患者在终止生命时寻求帮助。研究还表明,倾向于自杀的绝症患者不是因为他们的绝症,而是因为他们的疾病导致严重的抑郁症。苏黎世 1998 年世界死亡权利联合会宣言指出,“遭受严重痛苦”的人有资格寻求自杀援助。该研究所认为,只要“痛苦无法忍受”,一个人不需要患有绝症才有资格获得安乐死或 PAS。
“无法忍受的痛苦”的定义是可以解释的。根据荷兰最高法院的说法,痛苦被定义为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而比利时法律规定“要求安乐死的患者必须处于绝望的医疗状况,并不断遭受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
为什么允许安乐死?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文明社会应该允许人们有尊严和痛苦地死去,如果他们自己无法管理,应该允许其他人帮助他们这样做。
他们说身体是主人的特权,我们应该被允许用自己的身体做我们想做的事。所以他们认为为那些不想要的人寻求更长的寿命是错误的。当人们不想侵犯个人自由和人权时,它甚至可以让人们活着。他们说,强迫人们继续生活在苦难中是不道德的。
他们补充说,自杀不是犯罪,因此安乐死不应被归类为犯罪。
为什么很多人禁止实施安乐死?
宗教团体反对安乐死的论点是,生命是上帝赐予的,只有上帝才能决定何时结束它。
其他人担心,如果安乐死合法化,管理它的法律将被滥用,那些不想死(或仍然可以得到进一步医疗帮助)的人最终会死亡。
安乐死被纳入印度尼西亚刑法
迄今为止,印度尼西亚没有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规明确规定安乐死的合法性。然而,重要的是要理解,在印度尼西亚的实证刑法中,只有一种形式的安乐死,即应患者/受害者本身的要求进行的安乐死(自愿安乐死),这已在第 344 条中明确规定。刑法:
“任何应他人本人的请求,并诚恳地明确表示,而抢劫他人生命的,最高可处以十二年有期徒刑”。
从《刑法》第344条可以理解为,即使应被害人的请求而杀人,仍应处以对肇事者的惩罚。因此,在印度尼西亚的实在法背景下,安乐死被视为被禁止的行为。这意味着即使在个人要求下也不可能“结束某人的生命”。
此外,在讨论非自愿安乐死时,虽然不能与刑法第344条所述的安乐死概念相同,但从概念上讲,这种安乐死方法最有可能(或接近)被视为普通谋杀(文章刑法第 338 条)、有预谋的谋杀(刑法第 340 条)、有害物质虐待(第 356 条 [3] KHUP)或疏忽导致死亡(第 304 条和第 306 条 [2])。
因此,这种医疗行为仍被归类为犯罪。
患有绝症时的选择
如果您接近生命的尽头,您有权获得良好的姑息治疗——控制疼痛和其他症状——以及心理、社会和精神支持。您也有权对您在此阶段接受的治疗发表意见。
如果您知道您就有关您的生活的决定达成一致的能力可能会在未来受到影响,您可以在您的法律团队的协助下,提前安排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这个预先决定是确定您同意和不同意的程序和治疗方法。这意味着对您负责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不能违背您的意愿执行某些程序或治疗。